LINE 為配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如《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農防字第 1111482921 號公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農防字第 1141868776 號 令)中標示規定,並為維護平臺用戶體驗、協助廣告主有效刊播廣告,謹就食品與應施檢疫物品廣告刊播必要事項為以下說明:
1. 身分驗證
食品及應施檢疫物相關廣告應符合相關法規就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身分驗證規定。具體而言:
- 廣告主(即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為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子法規規定,應依「LINE Ads Platform 廣告主身分驗證 4 步驟」說明,完成身分驗證手續並繳交相關文件。
- 食品廣告之廣告主,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營運之「食藥登錄平台」完成食品業者登錄。
- 應施檢疫物廣告主,應符合《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 4 條規定留存相關資料;LINE 為配合此項規定,亦將於廣告主身分驗證手續蒐集、處理並留存相關資料。具體而言:
- 廣告刊登者與販賣者屬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廣告刊登者、販賣者非屬自然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字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此外廣告主如受理訂購業務,應自行保存訂購者及訂購資料如下:訂購者屬自然人者,其姓名、收貨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非屬自然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字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訂購資料如訂購之日期、項目、數量、出貨日期、方式及送貨地點。
- 如廣告主應其營業性質或廣告內容,依法規需要取得其他許可或留存相關資料者,LINE 亦將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 廣告素材內容審查事項
LINE 為遵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並維護平臺用戶體驗,依下列原則對食品及應施檢疫物廣告素材及廣告外導超連結之第一層內容為審查:
- 廣告及外導連結必須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廣告內容或外導超連結之網站或服務內容或條款,均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定,包含(但不限於):《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廣告及外導連結應揭露事項:廣告內容或外導超連結之網站或服務內容,必須依前述規定中應記載項目,揭露相關資訊,舉例(但不限於):
- 企業經營者資訊(含應登錄使得營業之相關資訊)、消費者可以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與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方式;
- 商品資訊(含原產地、製造廠商資訊、有效日期、添加物、營養標示等);
- 價格與折扣、運費包含及計價方式、付款方式、商品訂購數量上限、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冷藏、冷凍或常溫);
- 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應檢視商品、消費爭議的處理、訴訟管轄法院等。
- 禁止不實廣告:廣告內容或外導超連結之網站或服務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係健康食品廣告,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後方得為健康食品之標示,並揭露相關資訊。
- 檢疫相關特別規定:
- 豬肉相關規定:廣告商品係豬肉或豬肉製品(包含但不限於含豬肉成分之加工食品),且來自非屬行政院農業部公告之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者,不得刊登。相關國家(地區)清單依農業部網站公告為準。
- 應包含法定警語:如廣告內容係販賣應施檢疫物者,廣告內容或外導超連結之網站或服務內容,必須包含以下警語,如未包含以下警語者則不予刊登:
-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屬禁止輸入者,不得刊登。
- 廣告之應施檢疫物,必須符合《應施檢疫物準則》對應之各項規定(詳參該準則之對應附件),並於廣告內容或外導超連結中揭露應施檢疫物來源地及製造地、所適用之檢疫條件及完成檢疫之證明。
3. 經主管機關通報後處置
- 經主管機關通知違反相關法規之廣告,LINE 將停止投放及移除。
- 如主管機關一併請求提供違法廣告相關資料,LINE 將依法提供。